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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电子版2023包括修正案 2021年刑法典电子版

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有什么区别

联系表现:一是性质上的刑法立法完善方式。 二是顺序上的刑法立法解释优先。只有在刑法立法解释确实无法弥补立法漏洞时,才用刑法修正案修改立法。三是效力上的与刑法典同等性。刑法修正案发布后就成为刑法典的组成部分,根据立法法规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典具有同等效力。

单行刑法是针对特定的事制定的刑事规范,涉及的范围很窄,行文风格和刑法典一样,只有一部单行刑法,关于外汇犯罪的。

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的修订,现行刑法典修订十次了,行文是“将刑法某某条修改成……”或“在某某条之后增加一条”这样的语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的渊源吗

【法律依据】:《中华刑法》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法律分析:刑法修正案是刑法的渊源。刑法有三个渊源,也就是三个表现形式,分别是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中华共简单的说,立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说明,而修正案则是刑法条文。二者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和国刑法典包括九个修正案。

法律依据:《中华刑法》 第二条 中华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安全,保卫的政权和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的关系

二是内容不同。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历次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增设新罪与完善旧罪。刑法立法解释只是对刑法规定的某些内容所作的解释,主要是对刑法条文含义进一步明确的内容进行的解释。可见,是否规定罪刑规范,是二者内容的关键区别。

刑法修正案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对刑法典某一条文或某一部分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二者都是刑法立法完善的方式。件。刑法立法解释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对刑法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区别:一是形式不同。刑法修正案是在不改变刑法典总条文数的前提下对刑法典进行修正,内容上有的替代关系。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典不存在取代关系,具有性。

四是程序不同。刑法修正案适用法律修改程序,刑法立法解释适用法律解释程序。

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区别

法律客观:

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有如下区别:1、定义不同.单行刑法是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刑法典之外,为补充、修改刑法而由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法规范。.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同等,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发展的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2、作用不同.单行刑法,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是立法机关制定的针对某一类专门问题或行为的刑法规范。.刑法修正案,是立法机关在修改刑法时,对《中华刑法》所作的修改。.是为了保持《刑法》的稳定性,而保证刑法条数不变的措施。.五是作用不同。刑法修正案的作用重在使刑法规范适应需要,保持与的同一性。刑法立法解释是根据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对较为抽象容易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疑义与歧义的刑法规范作出解释,予以明确化,使刑法规范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活动。因此,刑法立法解释的作用重在保证刑法规范得以正确运用。

法律依据:

第二条中华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安全,保卫的政权和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寻衅滋事 刑法修正案

法律主观: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修改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这也是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通过的第九个刑法修正案。

一、从《修正案(八)》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寻衅滋事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原来的流氓罪进行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为此,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及司法认定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的认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认《中华刑法》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秩序的等行为方式的认定。现今我国对寻衅滋事罪只有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许多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这为认定寻衅滋事罪带来了难题。本文笔者主要以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之认定为视角,以期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有所裨益。二、认识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概述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新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其立法背景是目前在我国基层中,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多发在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或拉帮结伙中,这些团伙在当地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比如一些闲散年轻人经常纠集其他人,在当地横行乡里、以强凌弱,扰乱当地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更扰乱普通群众的正常生活。而在原有的寻衅滋事罪条款对行为的实施者和纠结者的适用是一样的,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犯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的判决是很轻的,比如大多数在赔偿的情况下是适用缓刑的,或者虽然纠集者被追究刑事了,但也关不了多长时间,抓了放,放了抓,使寻衅滋事罪的纠集者与实行者感觉不到刑法的严肃性,并且也会使一般群众没有安全感。在有的基层对这些行为则直接按照治安案件处理了给以行政拘留、治安违法或劳动教养。针对这种情况,加大了对“纠集者”这一主犯的打击力度,目的在于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指在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并且对于“多次”的认定,笔者以为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必须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对于行为人基于一次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公共场所同时对在场的多人进行随意殴打;或者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的连续强拿硬要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每次实施的随意殴打行为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都没有情节、情节恶劣结果的出现,那么就不符合本条的构成要件,根据个案可以将各种行为规范的评价为一种类型,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单纯的殴打他人轻微伤以下,一般地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都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这些行为多次反复最终造成了后果,导致所要保护的法益遭受侵害,那么针对这一类行为就值得科处刑法,于是就出现了针对这一类行为从整体上评价为寻衅滋事罪。或者仅接受治安管理处罚。三、审视《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修正的特点从《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典内容的修改来看,此次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幅度并不是很大。但是,通过本次立法修订我们可以发现,寻衅滋事罪的完善鲜明地代表着《刑法修正案(八)》的两个基本特点:一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二是立法完善以回应司法实践。(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不仅指导刑事司法实践,而且刑事立法。在刑事立法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一方面要求刑法立法要适应新时期犯罪行为发生的变化,对危害秩序和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另一方面也要求刑法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缓处理,尽量教育挽救,增加和谐。[1]根据这一基本要求,《刑法修正案(八)》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既充分保护群众的安全感,注重从严惩治危害民生和安全的犯罪,也进一步完善刑法总则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体现刑法的文明和人道。具体到寻衅滋事罪中,我们认为,此次修正从两个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一方面,从立法背景看,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体现了从严惩处、从严立法的观念。其表现在:一是单独规定纠集者的刑罚,相应地提高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将原来的法定刑为5年改为10年,并且增设罚金刑;二是增加了“恐吓他人”的情形,使之成为与追逐、拦截、辱骂相并列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提高法定刑,有利于从纵向层面加大对寻衅滋事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刑罚本身对不法行为人尤其是寻衅滋事犯罪的纠集者的威慑性,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在本次修正提高性质组织犯罪法定刑的情况下实现两罪之间刑事的衔接、均衡,进而体现立法机关对作为涉黑犯罪常用犯罪方式的寻衅滋事行为的严厉否定。对于“恐吓他人”的行为,则是在横向层面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健全刑事立法规范,有利于构筑严密的刑事司法网络。依照原有刑法规范,与相类似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如追逐、辱骂、拦截等行为相比,如果没有其他不正当的目的并侵害特定的法益,如财产权等,即使被害人受到行为人的严厉恐吓并被迫实施或者不能实施一定的行为,因为刑法尚未明确规定,所以对于这种扰乱公众安宁的危害行为并不能受到法律的,疏漏了犯罪的发生。而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恐吓他人是涉黑犯罪等扰乱秩序犯罪所经常使用的手段,因此,将其明文规定作为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对于维护秩序,保护公众安宁和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从条文的具体设计上看,此次对寻衅滋事罪的修改也体现了刑事政策的从宽理念,即坚持对不同犯罪人予以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的规定,只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才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由于寻衅滋事行为通常会有多人参与,尤其是在涉黑犯罪中,多人多次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情形较为普遍,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可能涉嫌共同犯罪。然而,由于刑法典293条的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为单一,不能有效地反映组织者、纠集者和普通参加者的刑事的区别,因此,在未能充分惩治组织者的同时,有可能给普通参加者造成相对过重的刑事。而在此次修正以后,对于不同作用的行为人进行了区别对待,从而保证量刑的规范和协调。正如有学者所言,“在处理性质的犯罪中,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往往都是团伙中的‘一线实施者’,而组织者、纠集者(一般这些人本身就是团伙的主犯)却很少适用寻衅滋事罪,即使适用寻衅滋事罪,在量刑上也很难与具体实施者呈现出别,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打击犯罪,震慑不法分子,也与我们强调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从上述“一严一宽”的修法内容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修改较为全面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有助于将地危害稳定、地危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进而更好地化解矛盾、减少对立。(二)丰富行为类型,凸显本罪重要特征通常认为,寻求精神和填补精神空白是寻衅滋事罪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修正,不但丰富了该罪的行为类型,而且使其犯罪主观方面的这一特征更加明显。这里所指的丰富行为类型就是指《刑法修正案(八)》第42条所增加的“恐吓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审议过程中,有实务部门提出,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两个新问题:一是该罪没有将“恐吓”行为纳人其中;二是法定刑略低,对寻衅滋事案件,有的判刑较轻,有的判缓刑或以治安案件处理,使黑恶势力的这类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基于此,刑法修正案从两个方面对寻衅滋事罪的原有规定进行了立法完善,即增加了恐吓行为,对多次纠集他人的行为加大了惩治力度。上述归纳了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依据,犯罪特征、行为类型做出了详细的介绍,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的法律依据,新的定罪依据有了新的认识。本次刑法修正案有着重要意义,将寻衅滋事罪的各个方面都有了详细的规定,使法律工作者能够明确的确定认定的界限,让有法可以变得更明了。

刑法134条内容是什么

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华刑法》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和刑罚的法律 ,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 ,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三是规模不同。刑法修正案规模过大,刑法立法解释的规模适度合理。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刑法》。 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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