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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跨境电商政策法律规定_跨境电商政策解读

2023年如何零起步做好跨境电商?求解惑。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跨境电商的成功需要一定的和策略。以下是一些建议来帮助您零起步做好跨境电商: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1.确定您的目标市场和产品:在进入跨境电商领域之前,了解您的目标市场和其文化、消费者行为以及需求是非常重要的。此外,选择热门产品并确保它们符合目标市场的需求也是至关重要的。

3.寻找可靠的物流合作伙伴:跨境电商需要一个可靠的物流合作伙伴来处理货物的运输、清关和交付。您可以寻找有经验的物流公司,或使用专业的跨境电商平台来处理物流服务。

4.设计一个有吸引力的网站:您的网站应该具有吸引力和易用性,以便让消费者轻松地找到和购买您的产品。此外,考虑到跨境电商的语言和文化异,您的网站应该具有多语言支持和多种支付方式。

成功的跨境电商需要耐心、和执行力,以及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做出快速反应的能力。

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税收政策

2.研究海关法规:跨境电商涉及到物流和贸易,因此需要了解目标市场的相关海关法规和规定,以确保您的产品可以合法地进入该市场。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跨境电商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之前对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还处在空白期,为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健康发展,并落实办公厅转发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2013]89号)的要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称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1)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扩展资料]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专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三、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四、适用本通知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没有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售卖的商品,以及没有和海关联网的网站仍按现有政策执行,也就是征收行邮税,并保留50元免征额度。不过,按行邮税政策,原先四档税率变为三档,税率提升幅度较大。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五、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引用资料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海淘税收新政规定交易限额。单次交易限值为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如果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可以没有中文标签吗 | 跨境电商运营合规

而跨境电商需要缴纳的税种相对于境内的会有所不同。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一种新兴贸易模式,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存在规定不明确,甚至与原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突之处,进口商品的中文标签问题就是其中之一。2019年4月8日,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自4月9日起,调降对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对食品、品等的税率由15%调降为13%,并将税目1“品”的注释修改为“对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的进口品(目前包括抗癌和罕见病) ”,按照货物税率征税;对纺织品、电器等由25%降为20%,对第三档贵重物品税率保持50%不变。

一、现行法规关于中文标签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而食品等特殊商品,因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于中文标签则有更严格规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根据相关判例,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的,会被认定属于《中华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的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也就是俗称的“退一赔十”。因为赔偿金额高,挑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问题,成为了不少职业打假人的生财之道。

除食品外,跨境电商进口的另一重要品类——化妆品(相关管理规定中的化妆品包括了日常所称的护肤品、化妆品、个人清洁用品等),对于中文标签同样有着明确而严格要求。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二、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是否应加贴中文标签?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无疑应遵守上述规定,那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商品,是否同样必须在商品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

对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语焉不详,与此有关的仅出现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通知”)之中。486号通知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告知书应包含“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的内容。这一规定从侧面体现了部委对于跨境电商中文标签问题的一个态度,即认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可能无中文标签。

这一规定与前述《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的矛盾如何处理?

2019年1月1日生效的《电子商务法》第第二十六条特别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此条规定,一方面强调了跨境电商的经营者必须遵守进出口监管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跨境电商在法律适用上与国内电子商务可能存在异。

其实,直到2018年6月发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都没有这一条内容。有说法这一条是负责跨境电商有关部委要求加上,而且特别写上了“和有关规定”。这样的写法,就是考虑到跨境电商与传统的电子商务相比有其特殊性,而且跨境电商目前还处于探索期,政策在不断变化发展,相关规范性文件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这样的规定可以解决跨境电商规定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使执法机关结合规范性文件精神对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与时俱进的合理解释。

因此,从2019年之后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及判决情况看,行政及司法机关主流观点认为,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方式进口的商品,未加贴纸质中文标签,并不会被认定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较为典型的是2020年9月17日杭州互联网跨境贸易法庭审理的这起案件,此案为2020年7月成立的跨境贸易法庭作出的首例判决。

【简要案情及处理结果】

2020年8月12日,原告余某通过国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向平台内入驻的一家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可可粉。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税仓递送入境的案涉商品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商品为进口食品,却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商品实物的外包装上加贴书面中文标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应承担退一赔十的。被告认为,商品系跨境食品,已在商品页面信息上展现了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同时在消费者下单前进行了告知,告知其商品无中文标签,请其到商品页面查看,该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不构成食品标签瑕疵。

经审理首先确定双方均同意选择适用,认为,本案商品实物虽无纸质中文标签,但商品经检测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平台已通过下单页面的红色醒目字体方式履行了消费者提醒告知义务,原告在应知案涉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需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标签的情况下,仍下单购买案涉商品,表明其已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因此案涉商品的中文电子标签对其具有与中文纸质标签相同的法律效力,故被告以中文电子标签形式展示案涉商品信息,符合《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要求,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明确,跨境零售电商经营者在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后,以中文电子标签形式完整展示商品信息可视为具有中文标签。

三、跨境电商经营者应注意的问题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在中文标签问题上并不能高枕无忧,除了因为规定语焉不详造成各地执法标准和尺度存在异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跨境电商商品仍需中文电子标签,且应符合相关标签规定

根据等部委商财发〔2018〕486 号通知精神,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可能无中文标签,但一般认为,此处只是免除了在商品上加贴纸质中文标签的义务,仍然需要有中文电子标签供消费者查阅。

《电子商务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有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的义务,消费者则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无论从市场监管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如果完全没有可供查看的中文标签,存在引起行政处罚或诉讼的可能。

特别是对于平台经营的主要产品化妆品、而言,法规对其标签内容有着严格规定。

跨境电商经营者虽然可以在商品在不加贴纸质中文标签,但仍然需要在网站显著位置展示中文电子标签,标签的内容也应尽量满足我国相关法规的要求。

(二)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缺乏纸质中文标签,可以视为消费者在了解跨境电商商品特殊性,并同意之后,自愿承担的风险。

(三)仅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单一场景

如果是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购买了食品,再在电商平台或者线下店铺销售,这样的行为不仅在海关层面属于二次销售违法行为,而且不适用跨境电商商品在加贴中文标签方面的豁免政策,应当按照一般进口食品的相关规定标注中文,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

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2018年,、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单次交易限值从2000元提高至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从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跨境进口电商通常采用直邮和保税自营、以及直邮+保税三个模式。

1、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3、同时,《通知》对行邮税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和50%)调整为三档,税率分别为15%、30%和60%,以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政策:我国将于2018年1月1日起采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政策新的监管模式。经批准,现阶段将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

4、新政下,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税负有升有降。对于单价多在500元以下的母婴用品而言,原本的零税负变成了11.9%的缴税比例,而对于单价超过100元的化妆品来说,原先50%的行邮税则降为了32.9%的综合税率。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

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在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提醒消费者跨境商品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环节中,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综合税费,主要包括进口环节、消费税和跨境电商综合税。目前我国对跨境电商综合税率做出了一系列政策调整和优惠政策。

跨境电商综合税率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环节中,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综合税费,包括进口环节、消费税和跨境电商综合税。我国对于不同类别的商品及其对应的税率进行了具体规定,并且存在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免税政策,以促进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延期到今年3月31日;

《中华关税总则》第五十六条 进口货物,应当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关税。其中,目录税率适用的商品,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关税;税目税率适用的商品,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消费税和进口环节。

进出口税收政策助力跨境电商腾飞

完善进口税收政策

进出口税收政策助力跨境电商腾飞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近日,、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跨境电商出口遇到退运不便

按现行规定,出口退运进境的商品,除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外,均应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此次出台的政策,旨在为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减轻退运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完善了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在具体作上,公告规定,企业在申请享受政策时,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是应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凭该证明申请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二是应向海关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退运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

税收政策为行业带来利好

“此次政策出台后,公司预计每年节约关税20万元,将加速企业流动,不良品、滞销品的处理也将更加灵活便利。”高芬表示。

我国有关跨境电商发展政策有哪些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贸易监管是的好消息,他还明确表示,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监管暂时基于个人商品。这也意味着检验检疫部门为电子商务进口商打开了一个“洞”。继续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和措施,加强质量监管。

与物理空间相比,网络空间是一个新的空间,是一个由地址和密码组成的虚拟但客观的世界。网络空间独特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使其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方式,呈现出自身的特点。

扩展资料:

一是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海关监管和专项统计的新模式,主要解决目前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

二是建立电子3、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挥出带动作用,从而推动跨境电商与其他业态联动互促、融合发展,不断拓宽贸易渠道,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助力外贸保稳提质。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主要解决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

三是支持企业正常收汇结汇,主要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消费税免税政策:解决企业出口收汇困难的问题。

第四,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主要解决支付服务配套环节相对薄弱的问题。

此外,还实施了与电子商务出口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于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主要是解决信用体系和市场秩序的完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

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订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同时,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

主要有通关一体化,帮助企业核销

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

针对上述问题,《办公厅转发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了6项具体措施。

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为,单次交易限值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年度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2.6万元。三、支持开展数字化海外营销。对跨境电商企业利用境外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短视频等开展自主品牌海外营销推广费用给予30%的支持,支持50万元;对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支持金额提高至100万元。

消费者单次购买商品的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制、年度累计购买额(含本次交易)在2.6万元以内,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进口,但要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电子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电商物流及异地仓储送达商品,从而完成交易的一种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间的障碍,使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税收是指为了向提供公品、满足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个人跨境电商免税政策

行邮税的免税和适用政策按照个人邮寄进境和进境携带进行区分。根据2010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告,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寄自或寄往其它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法律分析: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跨境电商综合税率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环节中,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综合税费,主要包括进口环节、消费税和跨境电商综合税。其中,进口环节和消费税的税率与普通进口商品相同,而跨境电商综合税的税率则根据不同类别的商品进行分类,并且存在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来说,我国对于个人购买并直邮进口的小额商品,采取“零关税”政策,并对其适用低税率跨境电商综合税率。而非个人进口商品则适用较高税率的跨境电商综合税。此外,跨境电商综合税也存在一定的免征政策,如对于个人进口单次交易额不超过2000元的小额物品和属于进口贸易限制类别的禁止进出口商品等,都可以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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