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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_2020年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吗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2021

2021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1、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

1、是以夫妻名义;

2、是公开同居生活;

3、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实婚姻的男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千零四十九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2021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是保护事实婚姻的。但是,这里有一个时间节点:1994年2月1日。在节点之前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后的事实婚姻,如果没有去补办结婚手续的话,是不按照事实婚姻算的,只能算作是非法同居。在我国,历史时期由于法制不健全,很多农村地区结婚都是只办酒宴,不登记的。办过酒宴后,就认为双方结婚,具有婚姻关系,之后双方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一起行事,就构成了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民法典》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023新规法没有结婚证可以离婚吗

算,因为双方已经拥有了孩子了,就算没有结婚证在法律上已经承认双方的事实婚姻了,所以在婚姻法里受到保护的

法律主观:2001年12月27日《关于适用〈中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5年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的可以离婚,只要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想离婚的可直接去离婚,调解无效,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法判离。如果是在上述时间之后,由于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故双方没有结婚证的,无需离婚,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法2020年新规定事实婚姻

(一)重婚;

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是指在我国法律承认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的传统观念中,事实婚姻是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形式。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即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关系,即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结婚关系,并且是合法结婚关系,就应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就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3、就算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时,判决就很难让多出钱一方多分财产。

1、经判决不准结婚或已判决不准结婚而未领取结婚证的。

在我国,结婚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婚姻关系依法成立并不以任何形式成立,而是以夫妻双方均同意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成立,故称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中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不属于婚姻关系。只有在结婚登记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才可能适用离婚制度。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款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这就表明离婚必须先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生效,而事实婚姻中双方既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也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结婚证,所以作出判决不准结婚的行为即不符合离婚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经过判决不准结婚后而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实际上是可以离婚的,因为这就是事实婚姻。

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这类夫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因为这种婚姻的法律效力仅限于我国《婚姻法》。但事实婚姻由于其特殊性,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护。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任何一方不得向离婚。”因此,如果该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确实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建立夫妻关系的。

在我国,事实婚姻一般不受婚姻登记机关承认。事实婚姻因缺乏法定条件而受到普遍认可。由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不被承认,其实质上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事实婚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事实婚姻一经认可,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在法律上认定为合法婚姻。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未对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明确规定,只规定了同居期间因生育子女、重婚、丧偶等引起疾病未共同生活的双方可按同居关系处理。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因为事实婚姻是不能通过结婚登记而实现的,因此,这种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而实际上在我国,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事实婚姻有很多,并不一定都符合事实婚姻。其中既有合法婚姻以外的结婚形式(如婚前同居、不存在配偶关系),也有双方自愿,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所以在认定事实婚姻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其是否属于结婚行为。如果符合结婚条件而又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居住于我国境内并且具有夫妻关系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居住于我国境内但未具有夫妻关系的国(境)外时则不宜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符合事实婚姻但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居住于我国境内且无夫妻关系则不宜认定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已经结婚并依法成立了夫妻关系,是夫妻间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承认结婚的男女双方关系即当事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请求离婚。

事实婚姻的认定方法是什么?有什么规定

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事实婚姻的认定方法是什么?有什么规定?小编在本文告诉你。

一、事实婚姻的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在向离婚时需补办结婚登记的,否则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认定方法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怎样去认定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婚姻呢?

1、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违背结婚禁止条件的结婚,不承认其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2、一切事实婚姻,不论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要件欠缺,都按婚姻处理。

3、登记结婚,领取结婚,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标志,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即这种婚姻才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在离婚时对于子女、财产的处理都可以参照登记婚姻处理。

新婚姻法满18结婚2023年的规定是怎样的

(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规定处理。

新《婚姻法》已经正式废除,《中华民法典》中规定了结婚登记方面的要求,但并没有规定18岁可以结婚,在我国,男性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2周岁,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0周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一、新婚姻法满18结婚的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法》已经废止,结婚需要符合《中华民法典》的规定,该法规定的婚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民法典》

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办结婚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

2、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四、结婚后夫妻财产怎么划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综上所述,18岁在法律层面上是成年人,但并不符合我国规定的法定婚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无论如何也不能领结婚证,要知道领结婚证的时候,需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要向婚姻登记机构递交,等相关证件,如果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肯定无法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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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没有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5、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领取结婚证但双方未建立夫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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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事实婚姻?什么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进行同居生活,形成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关系。

没领证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一定要去领证,合同婚姻、买卖婚姻都是非法,对自己都是很不利的。所以婚姻只有取得了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才能够更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的异

1、夫妻关系是禁止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

2、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同居不保护。

3、夫妻除了书面约定的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之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4、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同居没有。

5、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同居没有。

6、救助措施,夫妻离婚有过错方应少分财产,还要承担过错赔偿,而同居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承担。

没有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2

不受。但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向。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是事实婚姻吗

事实婚姻特征如下: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没有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3

不领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夫妻是法律意义上的共同体,在婚内获取的经济资产都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哪怕其中一方并没有出去工作,如果不领结婚证就结婚,那么在这段关系中获取的财产和置办的物件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当然了夫妻关系除了财产共同,债务也共同承担。

合法的夫妻双方对彼此有抚养义务,如果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中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对其进行帮助和扶持,互相照顾。

3、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顺位继承人是:父母和妻子儿女,如果双方不是合法婚姻关系,那就不能继承对方的财产了。

4、重婚罪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如果双方结合并没有领证,那么有朝一日,其中一方背叛了你们的婚姻关系,与别人结婚,你也没有办法的,因为法律意义上对方是单身,但是如果合法领证,这样的作就是重婚,是触犯法律的。

事实婚姻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

一、关于事实婚姻有何法律后果

主要法律后果在于不受法律保护,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无事实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无事实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民法典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 二、没千零四十九条领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事实婚姻的认定机关

《关于适用〈 中华民法典 婚姻家庭 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关于适用〈中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讼的,应当受理。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关于适用〈中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讼的,应当受理。

《关于适用〈中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刘学品和张艳同村居住,两人在高中毕业前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将 1、共同财产此事告知父母,双方父母均表同意,后两人均未考上大学,于是便双双回家务农。1994年11月,刘学品和张艳即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次年,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邀请朋友和同学参加,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人感情恶化,遂向提出离婚。

问题:刘学品和张艳是事实婚姻吗?

答: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因此,刘学品和张艳之间不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由于种种原因,事实婚姻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农村中存在很多。对事实婚姻而引起的,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区别对待。在《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分别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离婚,如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使当地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也不能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而只能以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从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法律从1994年2月1日起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那时起,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离婚的,即使当地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也不能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有效,而只能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本案中的刘学品和张艳是1994年1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他们向离婚,只能是解除他们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他们的财产只能按照各人所实际取得的份额分割,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而论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的法治进程。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围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法条依据:

承认事实婚时期

(1984年8月30日以前)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在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同时也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限制承认时期

(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

1980年《婚姻法》施行后,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国司法机关开始限制性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11月21日《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其规定有:

(1)从产生事实婚姻的时间上进行限制。根据该《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

(2)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

(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不承认时期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

(2001年4月28日后)

新《婚姻法》释义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没有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有些人结婚是只有摆酒席,但并没有拿结婚证,如果两人属于事实婚姻,虽然没有领取到结婚证,但是两人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的,以下分享没有登记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婚姻法》在实施时,已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事实婚姻已被同居关系所代替,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处的保护只是不能在民事法律方面进行保护。在刑法上存在事实婚姻,又和别人结婚的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另根据现行婚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19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是受保护的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你好,根据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1994.2.1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之前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系19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且双方年龄等符合结婚的法律规定,则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之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凡未领结婚证的,都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子1994年2月1日以后,所谓的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以1994年2月1日作为分界线,此后如果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没有及时补办结婚登记的话,那么一律按照同居关系进行处理。此时,也可以说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是不进行保护的。但要是登记了的话,那么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2010年新出台的《婚姻法》在实施时,已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事实婚姻已被同居关系所代替,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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